排污缴费单位如何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2012/5/29 12:48:27
凯发k8娱乐-凯发k8官网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报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也可以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交由各主管局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交费单位在提出治理方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所需投资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安排如确有不足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凯发k8娱乐-凯发k8官网这种补助一般不得超过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个别交费单位所缴款项不足经主管部门同意超额补助部分由自有资金归还。